國際法院確立國家應對氣候變遷的法律義務

编辑者: user2@asd.asd user2@asd.asd

2025年7月23日,國際法院(ICJ)發布了一項劃時代的諮詢意見,明確指出所有國家在法律上均有義務採取行動應對氣候變遷,以保護當代及未來世代。此意見由萬那杜發起,獲得超過130個國家支持,標誌著國際氣候法律領域的一大進展。

國際法院將氣候變遷定性為「迫切且關乎存續的威脅」,並強調國際合作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必要性。法院的意見指出,國家有義務保護氣候系統及其他環境免受溫室氣體排放的有害影響,這涵蓋了監管私人行為者的活動。這些責任不僅源於氣候變遷相關條約,也延伸至習慣國際法、人權框架及其他環境條約等多方面國際法。

此意見重申了「清潔、健康且永續的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享受其他多項人權的先決條件。萬那杜氣候變遷部長雷夫·雷根瓦努(Ralph Regenvanu)形容此決定為「氣候行動的里程碑」,環保團體亦認為這是邁向全球氣候正義的重要一步。若國家未能履行其義務,可能面臨賠償責任,前提是能證明不當行為與所受損害之間存在足夠直接且確定的因果關係。

此裁決的影響深遠,它不僅為國際氣候外交和談判設定了新的法律基準,也可能影響各國國內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國際法院亦確認《巴黎協定》的1.5°C升溫目標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指出已開發國家應在應對氣候變遷方面發揮領導作用,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財政援助以支持減緩和調適措施。

此意見的發布正值全球對氣候變遷採取更積極行動的關鍵時刻。它為弱勢國家提供了更強的談判籌碼,並對高排放國家施加了更大壓力,要求其履行承諾。此裁決亦與國際法院先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諮詢意見,以及美洲人權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相關裁決相呼應,共同構建了一個更強健的國際環境法律體系。此案的推動,也展現了青年運動和全球南方國家團結合作的力量,為追求氣候正義開闢了新的途徑。

來源

  • Deutsche Welle

  • Financial Times

  • Time

  • Associated Press

发现错误或不准确的地方吗?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评论。

國際法院確立國家應對氣候變遷的法律義務 | Gaya One